Peeters LawAntwerp – Brussels
Karen-Anne Peeters
律师 · 安特卫普及布鲁塞尔
我所创立的事务所在很大程度上办理跨境事务。每一桩案件都被置于其所产生的更广阔背景之中审视。向我求助者, 自初次会谈至案件结案,始终拥有同一位联络人。
学术背景与专业任职
- 法学学士(2006,Universiteit Antwerpen 安特卫普大学)。该学位现称:法学硕士。
- 商业学与企业管理学专业文凭——管理、旅游与休闲(1997,Thomas More Hogeschool,前身为 Katholieke Hogeschool Mechelen)。该学位现称:职业导向型学士。
- 面向外国法学家的西班牙法研究生课程(Universidad de Alcalá de Henares 阿尔卡拉德埃纳雷斯大学,马德里,2010)。
- 法语–荷兰语双语证书(Chambre de Commerce et d’Industrie de Paris 巴黎工商会,1996)。
- 安特卫普律师公会及 Ordre Français des Avocats du Barreau de Bruxelles(布鲁塞尔法语律师公会)注册律师。
- Deutsch-Spanische Juristenvereinigung(德国–西班牙法学家协会)会员。
在创立 Peeters Law 之前,我曾在法语、西班牙及英国的律师事务所工作。那些年让我接触到各不相同的 法律文化与工作方式。我主要以荷兰语、法语、英语、德语和西班牙语工作;此外,尽管频率较低,也以 葡萄牙语和加泰罗尼亚语工作。在与同行合作的情况下,我还办理以意大利语和中文进行的案件。
在执业之外,我是 Salon Nieuw-Zuid 的创办人——这是安特卫普的一个文学沙龙,文学、艺术、法律与社会 在此交汇。
专业领域
我的执业重点,是处理不同法律框架相互交汇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跨境因素,并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核心问题:何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何种法律,以及一项裁判、法律文书或法律关系在另一国家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在此类业务中,西班牙法是一个重要且经常涉及的领域。
然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并不仅仅产生于国界之间。即使在同一法律秩序内部,一个具体问题也很少能够仅从某一单一法律部门的角度得到完整理解。例如,一项继承事务可能同时涉及不动产法、夫妻财产制、公司法与税法;一项商事争议可能处于合同法、公司法、责任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汇之处;一项金融争议则可能同时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监管制度、投资者保护以及因果关系等问题。
因此,我的执业并不限于跨境案件,而是更广泛地关注那些跨越不同边界的法律问题:国家之间的边界、法律体系之间的边界,以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边界。
我的工作,首先在于把握这些不同法律维度之间的整体联系。
从事实情境出发
当事人寻求律师帮助时,往往并不是带着一个已经清晰界定的法律问题而来,而是带着一种具体情境而来:位于另一个国家的一处房产,一段陷入僵局的合作关系,一项未曾预料到的继承,一笔实际情况与原先描述不符的投资,一个被他人使用的名称或作品,或者一封足以引发一连串后果的函件或决定。
从这种情境中提炼出来的法律问题,本身已经是一系列选择的结果:应当采用何种分析框架,应当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又应当从哪个法律领域切入?这些选择往往在第一次会面之前就已悄然形成。
事实本身也从来不会以完全未经加工的形式呈现。被讲述的事情,首先经过记忆,继而又在善意的基础上,按照逐渐形成的叙事逻辑被整理和重组。一个连贯的故事并不必然等同于一个准确的事实图景。这一点对桌子的两边同样成立:倾听者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容易首先识别自己已经熟悉的模式。
因此,我的工作方式力求从真正的起点开始。
第一项工作,是从具体情境中识别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问题。这个问题有时比最初担心的范围更小,有时比原先预想的范围更大,也有时与最初提出的问题并不相同。真正需要保护的利益,或者真正需要实现的目标,应当先于那个乍看之下似乎最适用的法律工具。
这种工作在案件初期需要比立即给出答案更多的时间。而这段时间本身,就是方法的一部分。
这一过程也并非单向进行。当事人了解事实情境,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可能适用的法律框架。真正的问题,往往产生于这两种知识之间的对话。
因此,法律分析并不是从为一个既定问题寻找适用规则时才开始。问题本身也必须被识别。它来源于事实、来源于对事实的理解方式,也来源于可能适用于这些事实的不同法律定性。不同的法律定性可能使另一个问题显现出来,而不同的问题又可能开启完全不同的法律路径。
法律工作的专业技艺也正在于此:并非尽快把事实塞进一个熟悉的法律类别,而是在必要的时间内保留多种可能的理解方式,直到能够判断哪些理解真正具有法律意义。
这类案件往往跨越不同边界。它们可能跨越国界,也可能跨越法律部门、法律概念以及分析框架之间的界线。
一项财产可能同时与多个国家存在联系。某一家庭身份或法律地位在两个法律制度中可能受到不同理解。一份合同可能在订立国之外的另一个国家履行。一家公司可能在一个国家设立,而其活动或活动后果却发生在另一个国家。作品或商标可能受到地域性保护,同时又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商业利用。一项金融关系则可能同时受到合同规则、欧盟法规以及公共监管制度的约束。
当然,案件也可能完全属于比利时国内事务,例如此前的法律意见彼此矛盾,某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始终存在无法消除的疑点,或者当事人希望获得第二次独立评估。需要重新审视的,不一定只是答案本身,有时也是问题的提出方式。
具体情况可通过 info@peeterslaw.com 提交,并将获得初步而坦诚的评估。即使结论是该问题由其他专业人士或其他领域处理更为适当,也会明确说明。
关于这一工作方法的理论背景,可参阅网站中的“方法”页面。
执业领域
我的执业范围涵盖较为广泛的私法和经济法领域,尤其重视处理多个法律部门或多个法律制度相互交叉的案件。
经常涉及的领域包括:
- 国际私法与跨境争议;
- 西班牙法及比利时与西班牙之间的法律关系;
- 继承法与国际财富及遗产规划;
- 家庭法与夫妻财产制度;
- 物权法与房地产法;
- 合同法与民事责任;
- 公司法与商业法律关系;
- 金融法、银行法与投资者保护;
- 知识产权法;
- 跨境社会保障问题。
上述列举并不代表执业活动被划分为彼此独立的部门。在具体案件中,多个领域完全可能同时发挥作用。
一项继承事务可能无法脱离夫妻财产制度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结构而得到正确分析。股东之间的争议可能同时包含合同问题与责任问题。著作权问题可能与许可协议、公司关系或国际利用相联系。金融案件可能不仅涉及合同内容本身,也涉及监管、因果关系以及不同参与者之间并不相同的法律地位。
因此,当事人最初认为案件所属的法律领域,并不必然就是最终决定性问题所在的领域。
当案件需要当地法律、程序法、税务或其他专业领域的特殊知识时,会引入相应专业意见,同时保持对案件整体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把握。
PIL · IP · FIN
国际私法 · 知识产权 · 金融法、投资者保护与责任
在更广泛的执业领域中,有三个法律视角尤其经常出现:国际私法、知识产权以及金融法,后者尤其从投资者保护与法律责任的角度加以考察。
这三个方向并不构成执业范围的边界,也不是彼此独立的三个业务部门。它们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出现的法律视角,而相关案件还可能同时涉及继承法、家庭财产法、房地产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跨境社会保障等问题。
特殊法律背景
有些法律问题源于个人生活或职业生涯跨越多个法律制度的现实。
欧盟、北约及 SHAPE 人员
国际化的职业生涯可能引发与家庭关系、财产、不动产、继承、社会保障、税务、特权与豁免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部门。很多时候,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恰恰构成案件的核心。
我为这类情况所产生的私法问题提供法律协助,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当事人能够最准确表达事实和自身关切的语言进行沟通。
有意在欧洲发展或生活的北美客户
对于来自美国和加拿大、计划在比利时、西班牙或葡萄牙定居、购买不动产、设立企业,或者在多个国家之间安排家庭及财产关系的客户,我会分析这些计划所产生的私法后果。
相关问题可能涉及不动产、合同、公司、婚姻及夫妻财产制度、继承、遗嘱、国际管辖权以及准据法。
如居留或移民程序本身需要专门的专业协助,则会与专门从事该领域业务的律师合作。
联系方式
如需首次咨询,可通过 info@peeterslaw.com 联系。
咨询可在安特卫普、布鲁塞尔进行,也可在线进行。
执业道德
我的执业建立在律师职业的道德原则之上。它们保护着您,并将我们的合作锚定于信任之中。
- 保密
- 独立
- 忠诚
- 透明
- 专业胜任
办公地点
我的安特卫普办公室坐落于 Nieuw Zuid 区,距司法宫仅数步之遥。在布鲁塞尔,我在 Avenue des Arts 设有办公室,位于 Art-Loi 街区、欧洲区的中心地带。我以这两座城市为基点工作,扎根本地,面向国际。
Peeters Law Antwerp
比利时 · 弗兰德斯
Jos Smolderenstraat 65BE-2000 安特卫普
Belgium +32 3 377 83 53 前往安特卫普的路线 →
Peeters Law Brussels
比利时 · 首都大区
Avenue des Arts 44BE-1040 布鲁塞尔
Belgium +32 2 884 74 74 前往布鲁塞尔的路线 →
安特卫普与布鲁塞尔。比利时的根基,欧洲的视野。
咨询可在安特卫普或布鲁塞尔的办公室进行,亦可线上进行。
联系
欢迎在此注册以接收我们的资讯,或向我们留言。本所以英语、荷兰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进行沟通, 此外还有葡萄牙语、加泰罗尼亚语、意大利语和中文。
电子邮箱
方法
法律发现,是法律人与律师工作的核心。不是把事实硬塞进预设的格子里,而是循着一条经过论证的路径,从事实与法律渊源走向一个站得住脚的法律判断。Peeters Law 方法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一种法律发现的方法——一种有纪律地走完这条路、力求不遗漏任何应问之问题的方式。
复杂的跨境事务几乎从来无法归结为单一的问题。因此,我处理案件并非线性地展开,而是关系性地展开。 法官的身份、问题的性质、语言、法律文化与策略持续地相互作用。守护这种内在的关联,构成了 我工作方法的核心。
该模型并不产出答案;它为分析定向。它指明依我经验在形成法律立场之前尤其值得关注的若干维度,从而对抗隧道视野,并避免过早地把一桩案件化约为单一规则、单一法律领域、单一规范层级或单一视角。
在必要时,我会用两个附加维度来扩展这一模型:
- 第六个维度,借以使结构性的断裂线得以显现;
- 第七个维度,借以使分析框架本身亦成为反思的对象。
国际私法的传统
这一进路汲取自国际私法的三种传统:
- 其一,法律坐标体系的构想:法律关系的本座,但并不假定该本座会客观地向法律人显现(Von Savigny);
- 其二,蕴含于规则与决定之区分中的反思性运动(Mayer);
- 其三,在进一步的体系化不再带来更多清晰之处,使结构性张力得以显现的那种意愿(Heyvaert)。
七个参照点
本工作方法所依凭的各项洞见,单独而言并不新颖。它们取自法学之内更广阔的思想流脉,取自各自阐明法律分析某一方面的诸位作者。因此,接下来呈现的并非一种法律理论,而是一系列关注点,可以帮助从多个角度去处理复杂的案件。
- 属地性与何种法律应予适用的问题。法律问题并非产生于真空,而是在一个属地性与制度性的法秩序之内产生。因此,何种法律应予适用、以及一项法律关系于何处找到其法律上的连结点,这一问题始终是根本性的。
- 规则与决定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所依凭者,不仅是各项法律规则,亦包括在他处作出、却主张于此地发生效力的各项决定。应予适用的规则与业已作出的决定之间的区分,要求一种反身性的目光:法律人所追问者,不仅是何种规范有效,更在于规则与决定彼此之间如何相互关联。
- 多层次的法律思维与比较方法。法律问题必须置于一种多层次的规范现实之中,其中国家、欧洲与国际规范彼此持续地相互作用。比较方法在此可以帮助使一个法秩序自身的种种预设更清晰地显现。
- 对法律问题的功能性进路。法律上的定性未必与当事人希望解决的真实问题相一致。在责任、增益条款、赠与或遗嘱这类概念背后,可能隐藏着其他利益:保护、延续、自主或风险的管控。
- 语言、法律文化与法律定性。法律概念的意义,部分地取决于其得以运作的语言与法律文化。乍看相似的概念,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涵盖范围或制度背景。因此,法律人不仅要在语言之间翻译,也要在法律范畴与法律文化之间翻译。
- 规范结构的剖析与体系批判。纵使事实已被正确确定、定性已被恰当表述、应适用的规范已被正确识别,法律本身仍可能有所不逮。海法特式奇点正出现于此:在该点上,进一步的体系化不再带来更多清晰。
- 感知、记忆与认知的界限。事实并不自行言说。它们由人加以感知、记忆、叙述与解释。因此,法律分析必须将记忆的扭曲、选择性的感知、叙事性的重构,以及其他影响事实确定的认知界限纳入考量。
方法的阶梯
这些参照点合而观之,并非一份松散的罗列,而是法律人可以向自身依次提出的一系列问题:
- 法律关系坐落于何处?
- 规则与决定彼此之间如何相互关联?
- 该问题在哪些规范层次中展开?
- 当事人真正试图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 何种定性契合于相关的语言与法律文化脉络?
- 倘若连这一法律框架亦有所不逮,又当如何?
- 而在这一切之中,分析所依凭的事实与观察者又有多可靠?
方法的特点
这一工作方法并不出于这样一种想法:法律问题可以依某种固定的图式得到解决。它同样不提出新的法律规则,也不提出一种替代性的法律理论。
所提出的结构仅意在:当分析复杂案件时,使若干早已存在于法学之中的洞见,在彼此的关联中保持可见。
它并不取代古典的法律分析,并且如同任何模型一样,始终是对现实的一种简化。
Peeters Law 方法中的分析与结构化进路,均为辅助工具。最终的法律判断始终取决于:
- 案件的事实;
- 适用的法律;
- 法律人的专业判断。
本方法区分事实分析、法律分析与规范分析。对现实的描述并不自动推出法律应当要求什么,正如一条法律规则也不能免去解释与判断的必要。
人的因素
这一判断终究是人的工作。事实并非仅仅被确认;它们被感知、被记忆、被讲述和被解读。当事人、证人、律师、专家、法官与公共机关,都在人类认知的限度之内行事。
来自法律心理学的洞见,包括 Hans Crombag 的研究,提醒我们:错误不仅源于法律的复杂性,也源于记忆的扭曲、选择性感知、确认偏误、叙事重构,以及人类倾向于过快地为那些彼此联系仍然部分不确定的事件赋予因果上的连贯性。
这些洞见的核心可以归结为一句告诫:一个好故事还不是一个真故事。故事之所以令人信服,是因为它们契合我们对人们会如何行事、事情会如何发展的预期——而不是因为其中每一部分都锚定于事实。所讲述的,是被记住的;被记住的,又被整理过,出于善意并带有回溯的效力,朝着那个此间已然形成的故事的方向。不合于其中的细节渐渐淡去;也许从未存在过的关联却变得理所当然。而这种倾向不放过任何人:连倾听的法律人,也会不由自主地以一段陈述的貌似可信、而非其锚定来加以检验,并最愿意认出他早已熟悉的东西。这种自律并不在于怀疑一切,而在于不让故事凝固得比事实所允许的更快。
然而,这种审慎并不导向怀疑主义。因果关系无法以绝对的确定性被观察到,并不意味着一切结论都是任意的。相反,法律实践建立在对迹象、概率、事实上的趋同以及解释性背景的合理权衡之上。
正是在虚幻的确定性与令人瘫痪的怀疑之间,展开着法律推理本身的空间。
正因如此,这一方法力求同时保持一桩案件的多个维度可见。其目的不是消除人类的局限,而是降低这样一种风险:某一种视角、某一种叙述或某一种解读框架在不为人察觉之间,逐渐主导整个分析。
事实从不以未经处理的原始状态存在:它们先被观察,继而被解读。观察者本身亦难免谬误。而有时,即便观察准确、解读审慎,既有的法律范畴仍难以完全把握其所宣称要加以整理的现实。正是在这一点上,分析不再仅仅是事实或法律的问题,而成为结构的问题。
从功能到定性
策略维度所考察的,不仅是何种法律工具可能予以适用,更首先在于:所呈现的是何种人身、经济或家庭层面的问题。
关注点由此从法律形式转向法律应当履行的功能。在责任、赠与、遗嘱或增益条款这类概念背后,可能隐藏着相近的利益,例如保护、延续、自主或风险的管控。
唯有当这一功能足够清晰地显现之后,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在相关的语言、法律文化与法秩序之内,何种法律定性最为适宜。
其后方可考察:既有的法律范畴是否真正承载着相关的功能。若显示并非如此,海法特式奇点所意图揭示者便得以显现:未必是信息的缺乏,而可能是规范框架自身之内的一种张力。
简而言之 —— 一门手艺
用平实的话说:这一工作方法并非公式,也不是计算。这种多维度的意象与其说是这一方法的论证依据,不如说是一种思想上的隐喻:一种记忆的辅助,用以同时把多个角度收于眼底,正如工匠在动手之前会从多个侧面审视一件作品。
这一公式最好理解为一则方法告诫的简洁记法:它不是一台产出答案的机器,而是一幅标示在法律分析中尤其值得关注之维度的地图。
其目的不在预测,而在定向;不在确定性,而在减少分析上的盲点。
其核心始终是一门手艺:用心研读、提出恰当的问题、在语言与法律文化之间权衡,并凭借经验与判断力得出有理有据的立场。这是耐心的手工活,由匠艺与审慎承载。
法的探求始终是人的工作。该方法支持法律发现;它并不取代法律判断。
完整的架构
若想细看其结构,下方列出了完整的方法:张开分析空间的五个维度,以及在其上再添的两个元层。
Peeters Law 方法
一种法的探求的架构
无配置则无法的探求。
模型指明判断之所在;判断本身仍是一门手艺。
该方法是一座带有内核的单一架构。五个维度张开分析的空间,并在其上再添两个元层。它是一座带有内核的单一建筑,而非两个模型的拼接。该方法并不替人嚼碎答案;它是一张地图,厘定判断落于何处。
因此,法律问题并非抽象的规则,而是一种配置。法的探求并不仅仅从规范出发,而是从事实的具体配置及其与潜在可适用规范的关系出发;唯有在案卷所处的空间之内,规则才获得意义。该案卷是一个点 D,随着事实、规范与抉择的变动,它描绘出一条轨迹 D(t)。这一空间不是被计算出来的,而是被研读出来的——而研读本身就是一门手艺。
五个维度
同时运作的五个维度
元层
两个元层
结语 —— 手艺
模型为探求理出秩序,却不取而代之。它围绕脉络、方法与求解而构建——但任何细则的堆叠、任何自动化的套用,都捕捉不到真正要紧之处:不是常规,而是例外,是唯有历练而具脉络感的目光方能辨识的断裂线。法的探求始终是一门手艺:它不是从图式中学得,而是在实践中,于权衡、比较与判断中习得。该方法是它的工具,而非它的替代。
法律声明与一般条款
法律声明
1. 身份与结构
1.1. PEETERS LAW 是 Karen-Anne Peeters 以律师身份开展其职业活动所使用的执业名称。
1.2. Karen-Anne Peeters 是比利时律师,注册于:1.2.1. 安特卫普律师公会;1.2.2. 布鲁塞尔法语律师公会(Ordre français des avocats du barreau de Bruxelles)。
1.3. 视事务的性质、合同安排、开票或所涉服务而定,职业活动以下列方式开展:1.3.1. 或由 Karen-Anne Peeters 作为自然人,企业编号与增值税号 BE 0817.060.890;1.3.2. 或通过 PEETERS LAW BV,其注册办公地为 Jos Smolderenstraat 65, 2000 Antwerp, Belgium,企业编号与增值税号 BE 1032.386.143。
1.4. 签约主体载于委托确认、往来函件或发票之上。
1.5. 安特卫普办公室:Jos Smolderenstraat 65, 2000 Antwerp, Belgium。
1.6. 布鲁塞尔办公室:Kunstlaan 44, 1040 Brussels, Belgium。
1.7. 联系方式:一般往来函件 info@peeterslaw.com;与事务相关的往来函件 karen@peeterslaw.com;电话 +32 3 377 83 53 / +32 2 884 74 74。
2. Dominus litis(主办律师)
2.1. 除经授权书、委托或合同安排另有明确约定外,Karen-Anne Peeters 在受托事务中作为 dominus litis 行事。她保有对事务的主导,决定其法律与战略走向,并对案件整体的处理承担最终责任。
2.2. 在跨境或特别复杂的事务中,可在案件性质有此要求时设计不同的合作结构或委托安排。
3. 职业责任保险
3.1. Karen-Anne Peeters 通过 Amlin Europe NV(Koning Albert II-laan 9, 1210 Brussels),经由 Vanbreda Risk & Benefits 投保职业责任险。
3.2. 该保单提供全球范围的承保,但不包括美国、加拿大以及属于上述国家管辖的争议。
3.3. 当委托事务超出保单的地域范围时,将在必要时安排额外承保。
3.4. 对于由 PEETERS LAW BV 提供的服务,适用通过 Amlin Europe NV / Vanbreda Risk & Benefits 投保的单独职业责任险。
3.5. 对于由 Karen-Anne Peeters 作为自然人提供的服务,同样适用保险承保。
3.6. 在适用情形下,依照适用的职业行为规则,特别是在注册、办公结构变更或停止执业时,延伸(run-off)或扩展承保仍然有效。
3.7. 这些保险满足 Orde van Vlaamse Balies(弗兰德斯律师公会)与 Ordre des barreaux francophones et germanophone(OBFG)所规定的最低要求。
3.8. 事务所另持有网络安全保险,并仅使用安全、专业且经授权的软件与通信系统,以保护客户数据的保密性。
4. 法律服务与准据法
4.1. Karen-Anne Peeters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协助、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以及在司法与仲裁程序中的代理,在跨境事务方面尤具专长,包括比利时、西班牙与欧盟之间的事务。
4.2. 除另有约定外,这些服务受比利时法律管辖。
4.3. 争议原则上属于布鲁塞尔法院(荷兰语庭)的管辖,但不影响《司法法典》第 624 条、《条例》(欧盟)第 1215/2012 号以及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5. 职业规则与执业道德
5.1. Karen-Anne Peeters 依照以下规则行事:5.1.1. Orde van Vlaamse Balies(弗兰德斯律师公会)的规则,包括《律师行为准则》;5.1.2. 安特卫普律师公会的规则;5.1.3. Ordre des barreaux francophones et germanophone(OBFG)的规则;5.1.4. 布鲁塞尔法语律师公会的规则;5.1.5. 适用的欧洲与国际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包括《CCBE 行为准则》。
5.2. 更多信息可通过 advocaat.be 与 avocats.be 获取。
6. Cookie
6.1. 本网站不使用任何用于分析、追踪或优化目的的 cookie。
一般条款
第 1 条 事务所的身份与结构
1.1. PEETERS LAW 是 Karen-Anne Peeters 以律师身份开展其职业活动所使用的执业名称。
1.2. Karen-Anne Peeters 是比利时律师,注册于安特卫普律师公会及布鲁塞尔法语律师公会。
1.3. 视事务的性质、合同安排、开票或所涉服务而定,职业活动或由 Karen-Anne Peeters 作为自然人开展(企业编号与增值税号 BE 0817.060.890),或通过 PEETERS LAW BV 开展(注册办公地 Jos Smolderenstraat 65, 2000 Antwerp,企业编号与增值税号 BE 1032.386.143)。
1.4. 签约主体载于委托确认、往来函件或发票之上。
1.5. 两个主体在本一般条款中统称为“PEETERS LAW”。
第 2 条 适用范围与消费者保留
2.1. 除书面另有减损外,本一般条款适用于 PEETERS LAW 提供的所有委托、服务、咨询、往来函件、会谈与服务。
2.2. 客户一经委托 PEETERS LAW 提供服务,即接受本一般条款。
2.3. 本一般条款优先于客户可能存在的任何一般或特别条款,并明确排除《民法典》第 5.23 条的适用。除经 PEETERS LAW 明确的书面减损外,客户的条款一概被宣告为完全不生效力。本一般条款作为附件随报价单及/或委托确认提供,及/或在其中加以援引。
2.4. 当客户属于《经济法典》第一编意义上的消费者时,本条款仅在与《经济法典》第六编的强制性规定及适用的职业行为规则相容的限度内适用。任何条款均无意限制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2.5. 若一项或多项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可执行或违反强制性法律,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2.6. 无效条款由一项有效条款取代,该条款尽可能接近原本意图实现的结果(条款仅限于 B2B,不适用于 B2C)。
第 3 条 服务的性质
3.1. PEETERS LAW 提供(除其他事项外)法律咨询;谈判协助;在司法与仲裁程序中的代理;替代性争议解决,包括调解与协作式谈判;跨境事务中的法律协调;以及战略性与比较法分析。
第 4 条 Dominus litis 与事务的组织
4.1.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Karen-Anne Peeters 作为 dominus litis 协调事务在法律与战略上的处理。
4.2. PEETERS LAW 保留与比利时境内或境外的外部律师、通信代理人、专家、公证人、技术顾问、译员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合作的权利。
4.3. PEETERS LAW 负责审慎遴选此类第三方,但除重大过失或欺诈外,对其自身的履行不承担责任。
第 5 条 客户识别、反洗钱义务与最终受益人(UBO)
5.1. PEETERS LAW 受 2017 年 9 月 18 日关于预防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以及限制使用现金的法律,以及适用的实施法令与职业行为规则的约束。
5.2. PEETERS LAW 依照适用法规识别客户、其代表人,以及在适用情形下的最终受益人(UBO)。
5.3. 客户承诺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与文件,并就任何变更及时通知。
5.4. 视事务的风险状况而定,PEETERS LAW 可就资金来源、交易性质或客户结构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5.5. 若客户不配合法定的识别或尽职调查义务,PEETERS LAW 保留依照适用法规拒绝、暂停或终止委托的权利。
5.6.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PEETERS LAW 可能被要求依照适用立法向金融情报处理机构(CTIF-CFI)作出报告。
5.7. 识别与交易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第 6 条 利益冲突
6.1. PEETERS LAW 在接受委托之前,依照适用的职业行为规则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6.2. 若在委托履行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PEETERS LAW 可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在适用情形下终止其参与。
第 7 条 费用与成本
7.1. PEETERS LAW 的费用依照适用的职业行为规则,以公平而适度的方式确定。
7.2. 除另有约定外,服务原则上按所耗用的时间计费。
7.2bis. 小时费率不低于每小时 300.00 欧元(不含增值税),并可视第 7.3 条所列因素,在最高至每小时 600.00 欧元(不含增值税)的区间内适用。该区间内适用的具体费率,在适当情形下于委托确认或费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7.3. 在确定费用时,可(除其他事项外)考虑事务的复杂程度、紧迫性、所需的专业化程度、事务的国际性质、案件的经济重要性以及服务的性质。
7.4. 额外成本,包括诉讼费、翻译费、差旅费、第三方费用、法院登记费及行政费用,可单独收取。
7.5. PEETERS LAW 可在委托履行之前或履行过程中要求预付款。
7.6. 除另有说明外,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十五日内支付。
7.7. 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可依照适用立法与职业行为规则收取利息与追偿费用。就消费者而言,适用《经济法典》第十九编关于对等与上限的规则。
7.8. 在未付款的情况下,PEETERS LAW 保留暂停其工作的权利,但须遵守适用的职业行为义务。
第 8 条 第三方账户
8.1. 代表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资金,依照适用的法定与职业行为规则存入第三方账户。
8.2. 在法律与职业行为规则允许的限度内,PEETERS LAW 可就代客户持有的款项抵销未结且无争议的费用或成本。
8.3. 在发生争议时,可依照《司法法典》第 446ter 条将事项提交主管的律师公会会长(stafhouder)处理。
第 9 条 责任
9.1. 除法律或明确约定另有规定外,PEETERS LAW 的承诺原则上属于手段义务(obligations of means)。
9.2. PEETERS LAW 依照适用的法定与职业行为义务投保职业责任险。
9.3. 除强制性法律、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外,PEETERS LAW 的责任以适用职业责任险所提供的承保范围为限,并加上任何适用的免赔额。
9.4. 除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外,PEETERS LAW 不对下列情形承担责任:间接或后果性损害;电子通信系统的故障;超出合理控制措施范围的网络犯罪;所聘第三方的过错;或因客户提供的错误或不完整信息而产生的损害。
9.5. 本条中的任何限制均不影响消费者客户依《经济法典》第六编所享有的强制性权利。
第 10 条 通信、电子方式与数字数据交换
10.1. 在履行其委托的过程中,PEETERS LAW 使用电子通信方式、云系统、数字案卷平台、电子归档系统及专业软件应用,包括电子邮件、WhatsApp、富媒体通信服务(RCS)及类似的即时通信服务。
10.2. 客户承认,在采取合理的安全与谨慎措施的前提下,电子通信方式与即时通信服务的使用构成当代而勤勉的职业实践的一部分。
10.3. 客户承认,当代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电子通信、数字数据交换、云环境、电子归档系统及数字案卷平台,包括(除其他外)DPA-deposit、e-Deposit、Just Restart、RegSol、JustOnWeb、Lexnet、安全电子传输服务,以及律师、法院、行政机关、同行律师、仲裁机构、公证人、专家及其他参与事务的专业方所使用的类似比利时、外国或国际系统。
10.4. 客户承认,PEETERS LAW 在此于合理可得与可用的限度内,优先选用适合事务性质及所需数据处理的机构性、专业性或安全的系统。
10.5. PEETERS LAW 依照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处理个人数据,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AVG/GDPR)。进一步的方式载于第 14 条。
10.6. PEETERS LAW 可使用电子通信与即时通信服务。客户接受,通过电子即时通信服务进行的沟通可能具有简短、临时、依赖语境、即时反应或非正式的性质,并不必然构成对事务在事实、法律、程序或战略上之分析的完整呈现。客户接受,该渠道因而将在后续沟通中继续使用。
10.7. 客户对其所选定或所使用的通信渠道的使用承担责任。对通信渠道的选择或使用,即构成对该委托其余部分(包括相关风险)的接受。
第 11 条 保密、职业保密与事务所组织
11.1. PEETERS LAW 受《刑法典》第 458 条、《律师行为准则》第 5 条及适用的职业行为规则所规定的职业保密义务约束。
11.2. PEETERS LAW 通过专业的办公、会议、数字与混合基础设施模式组织其执业,包括在适用情形下适合事务性质与工作实际组织的共享办公(coworking)基础设施。
11.3. 在遵守适用的法定、职业行为与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使用此类基础设施本身并不构成对正当职业实践的违反。
11.4. 视事务性质而定,咨询、商讨与案件研议可当面、通过电话、通过视频会议或通过其他合理的数字通信方式进行。
11.5. 在遵守适用的法定、职业行为、保密与谨慎义务的前提下,使用数字或混合形式的咨询本身并不构成对正当职业实践的违反。
11.6. PEETERS LAW 确保客户沟通、案卷信息与专业数据处理的保密性,依照适用的法定、职业行为与安全义务得到保障。
11.7. 案卷信息、往来函件与专业沟通通过 PEETERS LAW 控制下的安全专业系统与设备以数字方式处理、管理与存储,而不通过与事务无关的共享第三方基础设施。
11.8. PEETERS LAW 原则上采用数字方式处理案卷。仅在履行委托、法定义务、证据目的或保护客户利益所必需的限度内,方存储或处理实体文件。
11.9. PEETERS LAW 不使用共享或可公开访问的复印、扫描或打印系统处理保密的案卷文件。
11.10. 与事务无关的第三方无权访问保密的案卷信息、实体案卷、数字案卷环境或客户沟通。
11.11. 对于保密的商讨与与事务相关的咨询,在适当情形下使用单独的会议或咨询室。
11.12. 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 13.1 条与第 13.4 条规定的前提下,客户承诺,未经 PEETERS LAW 事先书面同意,不公开传播保密文件、咨询意见或程序文书,凡此可能危及职业保密、PEETERS LAW 或第三方的权利、沟通的保密性或程序的正当进行者。
第 12 条 技术工具、人工智能与数字处理
12.1. 在履行委托的过程中,PEETERS LAW 可使用合理而适度的技术工具、数字研究工具、自动化系统、云应用及人工智能(AI)应用。
12.2. 此类工具可(除其他外)用于法律研究、文档结构化、翻译、摘要、语言支持、比较分析、行政处理、战略思考、往来函件、数字案卷处理以及文件准备方面的辅助。
12.3. PEETERS LAW 始终保有对服务在职业、智识与法律上的控制。技术或 AI 辅助工具的结果,在用于咨询意见或程序文书之前,须经 PEETERS LAW 自身的批判性与实质性核查;对内容的最终责任始终在于律师。
12.4. 使用技术工具并不免除 PEETERS LAW 在勤勉、职业保密、独立性与职业行为方面的职业义务。
12.5. 技术工具、云环境、电子归档平台、上传系统、自动化系统及 AI 应用,尽管已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仍可能存在技术上的瑕疵。
12.6. PEETERS LAW 使用电子通信、归档、上传、云及案卷管理系统,包括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同行律师及其他专业第三方的数字平台。
12.7. 除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外,PEETERS LAW 不对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纯技术性、数字性或自动化错误承担责任。
12.8. 在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或匿名化措施的情况下,保密信息原则上不通过可公开访问的 AI 系统处理。
第 13 条 知识产权与方法
13.1. PEETERS LAW 的法律分析、咨询意见、战略思考、文本、概念、模型与书面沟通,构成律师—客户关系内的保密专业沟通,并可构成 PEETERS LAW 在适用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自有智力创作。
13.2. PEETERS LAW 所发展的方法、分析框架、框架、模板、图式、名称与战略工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名称与象征——无论其是否在某一具体事务中得到应用,均仍为 PEETERS LAW 的专属知识产权。
13.3. 客户仅取得一项非排他、不可转让且限于文件编制目的的使用权。
13.4. 除法定义务或为严格必要地维护正当利益外,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其原始语境之外复制、发表、商业使用或传播 PEETERS LAW 的文件、咨询意见、文本或方法。
第 14 条 数据保护(GDPR)
14.1. PEETERS LAW 就其在服务过程中处理的个人数据作为数据控制者行事,并依照《条例》(欧盟)2016/679(GDPR)以及适用的比利时与西班牙实施立法行事。
14.2. 个人数据的处理,是为履行委托、遵守法定与职业行为义务、管理客户关系,以及追求客户与 PEETERS LAW 的正当利益之目的。
14.3. 个人数据的保存期限不超过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者,并依照第 15 条所列的保存期限。
14.4. 在其跨境执业的背景下,PEETERS LAW 可在欧洲经济区(EEA)内处理或委托处理数据,包括在西班牙;向 EEA 之外的传输,仅在依 GDPR 采取适当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进行。
14.5. GDPR 所指的数据主体依 GDPR 享有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可携与反对的权利,但以不与职业保密或法定保存义务相抵触为限。请求可发送至 info@peeterslaw.com。
14.6. GDPR 所指的数据主体有权向主管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在比利时为数据保护局(GBA),在西班牙为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AEPD)。
第 15 条 案卷的保存
15.1. PEETERS LAW 对案卷与文件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为案卷结案后五年,但不影响因法定、税务、职业行为或职业义务而产生的更长期限,或为保护客户或 PEETERS LAW 利益所必需的更长期限。
15.2. 适用保存期限届满后,案卷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以安全方式销毁。
15.3. 属于客户的原始文件,应客户首次请求即予提供,最迟于保存期限届满时提供。
第 16 条 委托的终止
16.1. PEETERS LAW 与客户可依照适用的法定与职业行为规则终止合作。
16.2. 若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严重受损、法定义务有此要求,或客户未履行其合同义务,PEETERS LAW 保留终止其参与的权利,但须遵守职业行为规则中关于协助连续性的规定。
第 17 条 不可抗力、外部主体与数字系统
17.1. PEETERS LAW 不对因不可抗力或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之情形所致的延误或不足承担责任,包括网络事件、技术故障、罢工、流行病、政府措施、网络问题或数字系统故障。
17.2. 就服务的某些部分而言,PEETERS LAW 依赖于外部主体与系统,包括法院、书记处、行政机关、电子归档平台、比利时境内外的邮政与快递服务、外国机构、通信代理人、网络运营商及其无法施加决定性控制的其他第三方。除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外,PEETERS LAW 不对源于此类外部主体或系统、且超出 PEETERS LAW 合理控制范围的延误、技术故障、处理错误、传输问题、邮件延误或丢失、数据丢失、错误登记、系统中断或其他不足承担责任。
第 18 条 跨境案件
18.1. 客户承认,跨境案件涉及多个法律体系、语言、行政机关、登记机构、司法机构及专业中介。客户承认,此类案件的期限、复杂程度及费用,亦部分取决于 PEETERS LAW 无法控制的因素。客户承认,外国机关的期限、处理时间、行政要求及解释,可能与比利时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
18.2. PEETERS LAW 承诺审慎协调此类案件,但无法就外国程序的速度、行政决定或外国机关的行为等事实情况作出保证。
第 19 条 翻译
19.1. 文件、协议、意见或一般条款的翻译仅供参考之用。
19.2. 各语言版本之间发生抵触时,以依第 22.1 条指定的作准语言版本为准。
第 20 条 证据与通讯
20.1. PEETERS LAW 有权信赖来自客户最后告知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通讯地址的通讯。
20.2. 客户负责告知其联系方式的任何变更。
20.3. 除非另有相反证明,电子邮件、数字信息、扫描件及电子文档均可作为各方之间通讯的证据。
第 21 条 准据法与管辖法院
21.1. 除强制性法定规定外,PEETERS LAW 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比利时法律管辖。
21.2. 争议原则上属于布鲁塞尔法院(荷兰语庭)的管辖,但不影响《司法法典》第 624 条、《条例》(欧盟)第 1215/2012 号以及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消费者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权利)的适用。
第 22 条 语言、版本控制与修订
22.1. 若委托确认未提及任何语言,则以荷兰语文本作为参考文本。就某一语言版本部分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依照欧洲法院的判例,通过比较各版本以寻求其共同含义。
22.2. 本一般条款可不时修订。每一版本均载有版本号与日期。适用于某一委托的版本,为接受该委托时有效的版本;PEETERS LAW 为证据目的保留历次版本。
22.3. 最新版本可通过 PEETERS LAW 的网站或经简单请求获取,并适用于公布日期之后接受的所有委托。
第 23 条 诉讼策略的协调与客户的协作义务
23.1. 当司法、行政或仲裁程序正在进行时,诉讼策略的协调由律师负责。
23.2. 客户承诺,未经事先与律师协商并与之协调一致,不就争议标的进行实质性谈判、不采取程序立场,亦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进行往来通信。
23.3. 若客户偏离上述约定,则承认此类行为可能影响诉讼策略的连贯性,并妨碍对其利益的辩护。客户接受,对于在律师不知情或未经事先协调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或声明而直接产生的后果,律师不承担责任。
23.4. 若律师认为因此已无法进行适当且连贯的辩护,则保留依照适用的法律与职业道德规则终止其委托的权利。
PEETERS LAW — Ubi Ius, Ibi Remedium